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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规定及案例分析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文辉捷智企小编整理了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规定及案例分析与大家分享,帮助大家签订对应合同的时候可以规避风险。

一、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解读

如果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尽管此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控制之下,标的物事实上还没有交付,并且出卖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但是,为了惩罚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的行为,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标的物而负担风险的,其迟延收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因其本人的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标的物的,则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另当别论。但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期收取标的物的,买受人仍然得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负担的风险是从违反约定之日起开始的,负担风险的终期可能是标的物实际交付的时间,也可能是解除合同的时间。这里的“约定交付之日”,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也可以是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行通知的。

二、【以案说法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木材,乙公司应当在7月24日将木材运到甲公司仓库。7月24日,乙公司按期将木材运到甲公司时,甲公司以仓库没存储空间,要求乙公司7月28日再运送货物。在乙公司将该批木材重新运回自己仓库过程中发生意外,木材全部灭失。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导致乙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木材,甲公司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灭失风险,故甲公司应当承担木材灭失的风险,仍应向乙公司支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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