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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与相关应用案例解析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6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辉捷智企小编整理了更多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的解读和案例应用与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了解清楚。

一、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解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创设式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合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复存在,其原有的权利义务由断的法人成其他组织承担。第二种类型是吸收式合并,指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全邮由另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约定承担,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债务由哪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既可以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一家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承担;二是法定承担,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各债权人对合同标的,均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履行。连带债务是指各债务人对同一合同标的,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这样可以避免债务人通过采取分立的手段逃避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50万元货款未付。出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丙公司。对于所欠乙公司的50万元债务,甲公司、丙公司应当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其原因在于,虽债务具有连带性,但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不能代他人行使,因此,承认债务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对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担的规定主要有: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原企业已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6)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7)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应用

1.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该协议对分立后的各企业来说,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这一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企业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协议约定不需要承担债务的企业履行债务后,有权追偿。

三、【以案说法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A产品100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在本案中,如果在甲公司分立时没有与乙公司就合同债权债务进行特别的规定,则乙公司有权要求丙、丁两家公司对提供A产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丙、丁两家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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