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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终止后义务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6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终止后义务等内容,辉捷智企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合同法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原因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解读

1.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有相似之处,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也是有效的,被撒销以后,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解除一样,都潮及既往地消灭。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体现在: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是在合同成立才发生的。其次,合同关系消灭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解除只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有关机关确认。再次,发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撒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

提存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于债权人。

(2)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机关应当采取安善的方法保管提存物,对不宜保存的,债权人到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所为的给付提存后,债权人得随时领取提存物,同时应当承担提存机关为保管、变卖或出卖提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对于提存物所生孳息,有权要求返还。因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事由而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不负责任;但如果是提存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人请求领取提存物时,应持提存通知书,并应提交债权存在的证明文件。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的,其权利即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提存物归国家所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除斥期间是5年。

如果债务人的提存是为了取得债权人的对待给付,在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相当担保时,提存机关得阻止其领取提存物。但对于此种情形,提存人在提存时,应当在提存书中注明。

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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