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征税办法和减免税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征税办法和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范围税率的石灰石、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资源等本市应税资源的适用税率、征税方式和减免税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石灰石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征收。
四、其他粘土税征收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定量征收。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定量征收。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征收。
七、地热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率表》,实行量化征收。
八、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市可根据损失程度减免资源税,但最高减免额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
九、对使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X.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t表示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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