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还是默认享受?很多老板都有这样的疑问。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热点问题!
1.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个体工商户可暂停当期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推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延期支付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不包括利息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期内,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当期营业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从5月1日起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止,纳税人已经缴纳了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并于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缴纳。
2.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还是默认享受优惠?
答:如果个体工商户享受从营业收入中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申报系统将按规定从当期营业收入中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默认享受缓缴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内,无需缴纳税款或加收滞纳金。部分个体工商户因购房买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在简要说明原因后,可以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3.个税APP收入的纳税明细查询中“收入”包含哪些项目?是税前还是税后收入?
答:个税APP“所得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是指代扣代缴和预缴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表A)》中的“收入”。一般来说是指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总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所得,也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以外的所得。
4.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生效;(三)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享有股东权益;(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有上述情况,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在次月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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