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20种商品减免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准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减免税第二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关于“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的规定将不再执行。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视频播放器、音响设备、空调、冰箱和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和外设、电话、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和文字处理器、家具、灯具、膳食(指调味品、肉类、家禽、蛋类、水产品、水果、饮料等。
公告明确表示,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法规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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