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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是:

一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大规模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综合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海南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保税港区新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实施期内修改的,从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部设在海南保税港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15%的税率仅适用于总部和分支机构在海南保税港区的收入;对于总部设在海南保税港区以外的企业,15%的税率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海南保税港区内分支机构的收入。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或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收入。

(二)被投资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同年度不再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购置(包括自建和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摊销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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