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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本年底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8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称,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对风险,度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今年经国务院批准,6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实施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落实了延长企业分期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将部分免除中小企业三大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并延长实施至2020年12月底。各省(湖北省除外)已将大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将继续实施三大社会保险单位免缴大企业等参保单位缴费政策,直至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期间免缴滞纳金。

三.2020年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可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个体工商户有职工参加三级社会保险的单位,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支付的月供可在2021年底前归还,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救助范围、救助时间和规划标准,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出台其他开源节流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的救助政策等因素,按照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省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加快推进三大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收支。要加强资金配置,做好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根据通知,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颁布,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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