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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税务总局明确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8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称,为促进肺炎疫情防控和新冠肺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落实相关税收政策。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工的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说明。详情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且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增值税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发票应按1%的税率开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13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纳税时,根据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中应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等项目;增值税减征1%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征收率)”的相应栏目中,相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如下: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增值税发票已按3%的税率开具。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需开具红字发票。,按3%征收率征收;发票错了需要补办的,按照3%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补办正确的蓝字发票。

5.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其他地区纳税人按发票金额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6.放弃申请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自变化之日起,恢复对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申请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果在本公告实施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恢复退(免)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变动之日起[2019年4月1日起,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的任何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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