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2020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表示,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从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反应区的,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照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期限。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仍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技术开发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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