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肺炎防控工作,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详情如下: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3%扣缴率的增值税项目。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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