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综合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不断优化税收经营环境,有效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开展“春风便利征税行动”的意见》(国税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配送服务”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0号),具体公告如下:
一、实施全面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项或多项税种时,可以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审计征收企业,暂不覆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收企业。
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全面申报。
第二,调整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度或按时间征收。实行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本市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的通知》第二条[(89)石水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第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通知》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53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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