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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配送服务”改革精神,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完善税收抵免制度,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明确了税收抵免管理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是: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税收抵免评估。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企业纳税人设立的,注册信息经税务机关确认,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评估后,2019年以前的税收信用等级不予评估,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自2020年度评估起,调整税收抵免评估评分办法中的评分规则。如果过去三个评价年度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评价从100分开始;如果最近三个评价年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评价从90分开始。

三、自2019年度评估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类纳税人采取的授信管理办法。因评价指标得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下一年度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扣11分;税务机关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条前述规定调整2019年的税收信用等级,2019年之前的税收信用等级不得追溯调整。对于直接判断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并保留2年和第3年的税收抵免不得评为A级。

四、纳税人对评价指标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填写《税收抵免再评价(核)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开展年度评价时进行复核和调整,并为纳税人提供复核与评价结果的自助查询服务。

V.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抵免管理若干业务维度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抵免的补充意见》、

附件:税收抵免再评估(验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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