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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了说明。详情如下:

一、申请“非接触”出口退(免)税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以“非接触”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认证和退(免)税申报。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已经可视化的区域,可以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影像申报的地区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疫情防控后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渠道进行疏导和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只审核电子数据。如果电子数据经核实无误,没有骗税等嫌疑,可以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如发现有涉嫌骗税等疑点,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再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方式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影像资料消除疑点,相关退(免)税事宜暂不办理,疫情结束后按现行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1)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如需按现行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面对面访谈、现场核查等“接触”方式。在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如经“非接触式”调查评估能消除疑虑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如果疑点不能通过“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消除,暂不办理退(免)税。

(2)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内,按照“宽容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以下情况:

1.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的,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以提前核定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应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中的疑点在核查结论中选择“通过核查”,并在核查结论说明中标注“疫情”字样。委托代理机构对退税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通过比对办理。

出口退(免)税首次申报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的首次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理退税但未首次申报现场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在变更退(免)税方式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退(免)税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备案。

2.其他出口退(免)税按现行规定需经实地核查后方可办理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执行,但四类经营的出口企业和经审查不能排除涉嫌骗税案件除外。

3.对四大管理类出口企业和经审核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暂不进行现场核查,相应的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回复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回复。对于疫情防控前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以暂停回复开展的核查工作。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延期回复说明》。

从2020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出现逾期退(免)税或逾期答复的,不按逾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发展“非接触”成果的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出口退(免)税相关税务事项的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出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给纳税人。

六、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岗位评审工作

税务机关应在疫情爆发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并按照现行规定补交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正后的数据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 .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注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收回退(免)税。尚未完成备案的,备案变更,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已颁发证书的,按规定作废证书;已办理退(免)税的,收回退(免)税。未出具相关证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收回退(免)税。未办理退(免)税,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完成后的核查和评估程序

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现场核实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现场核实或面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实评估情况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按规定经实地核查后申请退(免)税的纳税人,已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不再按规定申请退(免)税,应追回退(免)税。

对于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有序关注现场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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