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_「辉捷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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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调节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给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征收石油价格调节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天津市石油价格调节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征收。 具体内容是:

1.凡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符合《石油价格监管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汽油、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均为支付风险准备金的义务人。支付方应当按照《石油价格调节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石油价格调节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申报风险准备金的义务人支付时,应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传达的相应价格调整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有两个以上成员企业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由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付的风险准备金,在总行所在地收付,由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缴费单位原则上应按季度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如果确实很难按季度支付,可以按年支付。如按季度支付,付款人应在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申报并支付应付金额。按年缴纳的,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数额。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进行汇算清缴。

三、付款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处)或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价监管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和支付事宜。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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