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20〕3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河北省资源税的成本利润率。具体内容是:
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金额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或者因自用应税产品没有销售金额,应按应税产品构成计税价值确定销售金额的,构成计税价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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