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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介绍,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是:

一、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1)纳税人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将出台增值税税率变动新政策,销售额按上述公式原则计算。

(二)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当开具统一发票。采购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材料(一)(本期销售明细)中“3%税率货物及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对应栏目填写减征0.5%增值税销售额。简单计税法征税”;相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栏内。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中填写减征0.5%的增值税销售额;相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核减》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栏内。

2.委托纳税人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通过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增值税税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经填埋或焚烧等专业处理后无商品产生的,委托方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文印发)中“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委托方收取的处理费按6%的增值税率征收。

(2)如果货物是经过专门处理后生产的,且货物属于委托方,则委托方属于提供“加工服务”,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

(3)货物经专门处理后生产,且货物属于受托方的,受托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受托方收取的处理费按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受托人销售生产的货物时,适用该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3.委托拍卖行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购买方开具代征货物价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货物价格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保存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资料、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收款过户证明、委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料。

文物和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玉器工具、金属制品、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茶具、文具用品、古籍铭文、邮品、硬币、珠宝等收藏品。

4.如单位解禁流通后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对外转让,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确定的收购价格低于单位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作为收购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施期间,可根据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普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减)税权的,应当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的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从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在2020年12月31日前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连续四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普通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及其他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统一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对应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不需填写。

8.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的,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事项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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