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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普惠金融服务,4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于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外,公告还指出,在公告日期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在随后几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予以退还。

相关政策

财税[2017]44号文件明确,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的90%计入总收入。

财税[2017]48号文件明确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核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财税[2017]77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留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计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财税[2017]90号文件明确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性担保(以下简称“原始担保”)再担保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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