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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继续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精神,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鼓励类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在本公告实施期间对目录进行修订的,从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确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交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V.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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