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电影等产业发展,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产业税费扶持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电影等行业的税费相关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影院放映设备向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电影工业企业2020年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为5年至8年。
电影行业的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按本公告规定征收的税费予以免征,纳税人、缴费人在随后几个月应缴纳的税费可以冲减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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