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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至2021年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8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称,为进一步支持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20年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2020年中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所得税的有关事项。详情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支付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按规定提前申报后,可在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一并延期缴纳。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将当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推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从5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递延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内申请退税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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