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物流企业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说明。详情如下:
1.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含自用、租赁)或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从事至少一项仓储或运输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和饲料、煤炭、焦炭、矿石、非金属矿产、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同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打谷场(场)、工棚等各类仓储设施用地,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区等其他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
三、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和其他不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储存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减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中冲减或退还。
5.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减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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