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3月30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发布了《关于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表示,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恢复企业生产,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0年4月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内容是:
一是对于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从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酌情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期限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规定。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仍难以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根据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技术发展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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