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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及损失赔偿额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6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辉捷智企就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及损失赔偿额相关疑问整理了一些信息及应用案例,应该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损失赔偿相关问题。

一、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的解读

本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法律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二、损失赔偿额的解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确定。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 可预见规则。

即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2) 减损规则。

即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

(3) 损益相抵规则。

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一般来说,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标的物毁损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由以上三个规则,可推导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违约方应当负担守的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的举证责任;守约方应当负担其所受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总的数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此外,因违约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场合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不应当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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