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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增资方法,如何选择?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30

非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认缴,在一定时间内出资;第二种是实缴,现在出资;第三种是公积金转增。在不同的情形下,应选择不同的增资方式。

增资的目的有两种。第一种是公司货币资金紧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增资。这种情况下,实缴是最佳选择。公积金转增不能增加公司的货币资金,应当舍弃。第二种是很多招标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为了招标而增资。(认缴制下招标看注册资本没有意义,更好的指标是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这种情况要综合分析。

认缴和实缴都是追加出资。(实际上,实缴是认缴的一种特殊形式。)无疑,认缴比实缴简捷。也因为这个优点,投资者容易放松警惕。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投资者应当补足认缴金额。

公积金转增方式指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但是,法定盈余公积有一定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转增方式不用追加出资,本应成为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自然人股东要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转增过程中,不应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他们没有取得实际的收入。在此过程中,企业股东并不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同样的道理。

现在比较转增和追加出资哪种方式更划算。假设某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50万,要增资100万元。按照转增方式,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按照追加出资方式,他要拿出100万。企业最终有两种极端后果。

第一种,企业盈利,该股东股权退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最后缴税时,转增方式缴的税要考虑进去。转增方式比追加出资方式多纳税:20-20*20%=16万。

第二种,企业亏损,股东拿不回出资。按照转增方式,该自然人股东最大亏损为50(原始出资)+20(所得税)=70万;按照追加出资方式,他最大亏损为50(原始出资)+100(追加出资)=150万。显然,追加出资方式更加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认缴和实缴效果是一样的,认缴的要补足出资。

所以,总体而言,对于自然人股东,转增方式和追加出资方式的风险差不多。而对于法人股东,转增方式零风险。因此,转增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增资手段。对于认缴制,当认缴大额资金时,必须慎重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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