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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登记流程(公司注册流程)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29

  公司备案登记流程怎么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69条其中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登记备案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二、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公司申请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1、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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