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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几点建议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28

我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保险和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税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等。2、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第一个条件,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也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则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这就是说,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灵活的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进而成功规避纳税义务。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美国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尽管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则该行为不属于我故哟的营业税的管辖范围,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在我国内不证营业税。再如所转让的不动产位于国外,也不用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但是纳税人需注意,将应税行为朱转移到境外,仍需按所属地原则在所得来源国缴纳流转税,故需综合权衡境内外流转税负的差异。

根据第三个条件可知,营业税制度对纳税人的认定强度“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这使得营业税有关法律界定的纳税人和实际包括的对象有一定差别。纳税人如果能设法证明自己不是“有偿”或“视同有偿”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那就不是此税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该税了。因此可根据此特点在经营决策中尽可能规避“有偿”或者“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从而规避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例如,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就不属于有偿销售,则不缴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税法条例,公民和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如确能为经济利益体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的,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活用够政策,但是前提是不能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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