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没有最低要求。但是外商投资领域存在多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外商投资公司设定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实缴资本的要求。比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等等。审批实践中,虽然该等规定有悖于《公司法》之上位法规定,但审批机关仍然继续执行该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给外商投资造成障碍。
此次商务部以部令形式明确废止或修改有关条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审批实践终和《公司法》规定接轨。《决定》删除及修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内容较多,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外商投资领域注册资本的重要变化。
修订重点: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修订
修改决定》的重点之一,是对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在29项被修改的文件中外商投资相关就占了16条。这16项规定有些不针对具体行业,普遍适用于外商投资,有些则针对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
修改决定》经工商总局、外汇局、证监会、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局同意,由商务部发布,体现了各部门对实现公司法改革目标的协同努力。但正如上文提及,现行规定中仍有与注册资本改革相悖的规定存在。我们期待对这些未决问题将通过后续立法举措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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