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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能做有限合伙制、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吗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30

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和契约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

一、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拟上市公司股权?你是否需要在上市审核时回复实际股东?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用于以下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令,并与客户的风险感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用途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具体的投资标的,通过专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有针对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由券商和客户约定,投资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股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200人以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相关问题审查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使用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务计划持有股份的,财务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作并经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不得恢复或者转为直接股份。”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投资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在上市审核时不得恢复,但必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时,股份能否直接注册为产品名称?

当然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申请上市时,保荐经纪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及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保荐经纪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明确意见:一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程序;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投资是否合规;第四,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权益持有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通过上市备案审查并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上市营业部负责核查《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的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经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一致后,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直接以资产管理计划或合同私募基金名义登记股份。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

虽然《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也可以在监管层面采用契约式组织形式,但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以及明确禁止信托持有和委托持有,公司IPO过程中的契约式持有必须清理。在上市公司和已上市的新三板公司中,参与投资的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并不少,即对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而言,契约型基金作为其股东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而在IPO公司中则被禁止。最近,在上市公司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已经作为股东出现。

根据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绿股份”)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新绿股份股东中存在多只私募基金,其中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和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骏资产”)两家实际上是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即德君资产“德君资产-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二期基金”创始人富邦代表“方正富邦-和盛-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吕鑫股份的股权,且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方正富邦也代表该基金持有吕鑫股份的股权。

此外,这两笔合约基金是在吕鑫股份股改后追加的,这应该是避免保荐人锁定期的原因。

长期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无法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工商登记难以完成,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基本不接受契约型基金登记为公司股东。在新绿股份的情况下,注册股东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正富邦和德君资产,解决了工商注册的资格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方正富邦和德君资产持有的新绿股份股权实际上是代持

对于这个问题,新绿股份的中介解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200人以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相关问题审计指引》3。持股和间接持股的处理:(2)特别规定”“如果财务计划由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务计划持有,如果财务计划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规范的,那么德君资产和方正富邦所持股份可能不会恢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在拟上市的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股东,辅以在协会备案的契约型基金相关信息,是解决契约型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登记问题的可操作性途径。此外,合约基金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尚未在吕鑫股份的公开文件中公布,这可能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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