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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名中的公司名称禁限用规则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2

企业注册的成功与企业认证的成功有着必然的联系。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并完善了《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

企业核名中的公司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批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审批相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员应当根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中是否存在禁止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则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行申报和自行负责登记服务。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下列情况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经批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经申请批准的;

(二)与被撤销注册不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同名;

(三)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变更不满一年的,与原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且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行业企业同名。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第五条本条规定适用下列情形:

(a)存在负面或不利的政治影响。比如《智娜》《黑太阳》《大地主》。

(2)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如“9·11”、“东突”、“占领中国”。

(三)带有殖民文化,有损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河”、“福尔摩沙”。

(四)具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比如“黑鬼”。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良好社会习俗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比如“鬼都”“妻妾成群”。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比如“海洛因”“推派九”。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的内容和文字。下列情况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一)载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著名烈士和著名模范的姓名。比如《董存瑞》《雷锋》。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或者公众已知的负面人物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企业核名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部队编号的名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作为字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的分类,在其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者业务特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行业,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投资关系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并使用法人简称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越企业设立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则该字样应为行业的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上述三类企业的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但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州、地、盟)、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

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市辖区和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本机关应当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单词、短语或者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句子、词组和段落,但具有明显识别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一级”、“最高一级”、“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是外国(地区)管辖地或者城市的名称、简称或者特定名称,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全称为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以及它们的缩写和特定标题,除了它有其他含义或被部分使用,以及整个名称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将曾经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的商号,但经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术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得以国民经济行业表示: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一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品牌名称不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禁止和限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名称的登记和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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