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电影产业发展,5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免征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公告指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豁免条件,但缴费人在公告日之前已缴纳费用的,缴费人在随后几个月内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冲减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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