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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资源税相关问题的实施口径。具体内容是:

1.含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应税产品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总价确定。

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则销售金额中包含的相关杂项运输费用应从销售金额中扣除。相关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或洗(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资金、装卸、仓储和港口杂费。

二.纳税人为自用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包括纳税人使用应税产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或者因自用应税产品没有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根据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按照非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后续加工,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和利润。

(四)按应税产品的构成计税价值。

构成应纳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四、应税产品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实际销售额和用于缴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购进应税产品和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用于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允许扣除购进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或者购买数量;如果当前扣款不足,可以结转下一次扣款。纳税人应准确计算购买应税产品的金额或数量。购买金额计算不准确的,资源税一并计算缴纳。

纳税人应根据购进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计算并抵扣本期购进应税产品的金额和数量。

6.纳税人在同一税目下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的,以适用税率较高者为准。

七、纳税人自行开采原矿(开采过程中开采后未经选矿或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自行使用应缴纳的资源税,按原矿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经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形成的产品。(包括浓缩精矿和原矿加工品,经粉碎成粉、粒度分级成型、切割成型)或使用选矿产品用于应缴纳资源税的情况,按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原矿转让期间不缴纳资源税。对于不能与原生岩石矿物区分的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既享受减免税政策,又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免税、减税项目产出率等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额。

九、纳税人同时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实施。

十、纳税人在开采矿产品或生产海盐时应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上石油税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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