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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记录开具等有关事项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和税务备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决定:(文书)调整为:根据《关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明确了办理完税凭证的结算和注销、完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开具和核销等有关事项。 具体公告如下:

一、税票结算和注销事项

以发行税票(含销售印花)方式收取现金税时,办理销税手续的期限和额度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以先满足期限或额度条件的日期为准。

自行填开税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注销手续。

其他与注销税收票证有关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记录”的出具和核实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具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个人所得税“税务备案”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手机APP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税务备案中所列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其他税务档案的出具和核实事宜,按照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纳税凭证的发放和审核

纸质完税证明不再打印后,完税证明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系统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打印,也可由纳税人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打印。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出具完税证明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出具。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情形下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开具的完税证明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进行验证,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其他涉及完税凭证签发和核销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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