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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股票自由转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股票自由转让增值税政策。具体内容是: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让方以股票的买入价为售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受让方再转让上述股份时,以原转让方的售价作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至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中选择。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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