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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1-0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具体内容是:

海南离岛免税商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岛免税商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岛免税商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按月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首次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在离岛设立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的报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资格期限届满或者取消离岛免税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离岛免税商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离岛免税商店同时申请增值税和消费税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离岛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离岛免税店在离岛销售免税商品,应当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离岛免税店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和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地向税务机关提供在离岛销售的免税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在离岛购买免税品的旅客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离岛开办免税品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下一个月,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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