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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相关解读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2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下面辉捷智企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法关于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以及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等问题。

一、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的,向买受人交付提单即视为交付货物,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买受人接受提单或者其他提取货物的凭证后即对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了所有权,货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买受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或者再行转让货物,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也可以依据提单或者其他提取货物的凭证向承运人主张应当由承运人承担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是运输途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单证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但是,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毁损、灭失,而他又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买受人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人负担。此时,出卖人违反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义务,这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以案说法 】李某与胡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胡某将一批贷物以海运的方式从A地运往B地。9月3日,该货物从李某处启运。9月6日,李某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在途的该批货物卖给丁某。9月9日该批货物在路上遭遇风险,轮船沉了,货物全损。在本案中,该批在运的贷物在李某与丁某订立合同时,货物的风险转由买受人丁某承受。

二、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风险承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则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后就不再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果卖方已将标的物置于上述地点,而买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方应当接收而未接收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的,买受人仍然得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合同法关于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相关解读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好了,更多合同法中风险承担的问题,欢迎大家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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