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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租金支付的期限与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属满时支付。更多租金支付与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相关内容请看辉捷智企小编整理的本文。

一、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能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以催告等形式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催告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其中可以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经催告,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租金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租金的正当理由可以是承租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是出租人存在没有按照租赁台同的约定保持租赁物的用途等违约事由。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以出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为之,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一旦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可发生解除的效果。

1.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15日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出租人除可以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之外,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自行约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逾期 15日不交程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效。

二、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的解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货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当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程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是:因第三人主张权制,致使承粗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具体可根据权利瑕疵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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