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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租赁物正常损耗及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1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文辉捷智企小编将带大家一起分析具体租赁物的责任内容。

一、租赁合同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解读

承租人在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对租赁物的正常磨损可以不负责任。反之,如果承租人使用不合理,导致租赁物有较大摄失,甚至毁损灭失的,则承租人不但要支付租金,而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承租人要承担这一义务和责任,而且与承租人同居的人或者经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赁物的第三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对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或者其他人追偿。

二、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解读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同时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因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于此种情形依法享有的是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租赁合同,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承租人即产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具有可选择性,如果出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并且通过其他方式能够阻止承租人的非法侵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租赁合同,而仅要求承租人进行损害赔偿。

【以案说法】谢某将其很久不住的房子出租给张某居住,并约定张某按季支付房租。张某居住半年后,将其中一间房子用于丢放化学物品,导致地面遭到严重的腐蚀。谢某发现后,解除和张某的租赁合同,在收回房屋时,谢某发现另一间房屋的端体发生展缝,因此要求张某对地面腐蚀和墙体职缝部分承担赔供责任。在本案中,城体的提缝属手该房屋年久失修的正常损耗,张某不应当对增体报缝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张某的失误导致房屋地面被“重腐蚀,属手非王当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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