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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租赁物及续租相关事项说明
发布者:辉捷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1

租赁物的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文辉捷智企小编带您一起了解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及续租相关内容说明。

一、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以案说法】何某见林某有一间房屋空着,无人居住,要求林某将该间房屋租给自己,林某警告何某说,该间房屋年久失修,可能会有安全隐患。何某说自己不会久住。林某同意。双方签订为期半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清半年房租。2个月后何某找到新的住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在本案中,虽然何某明知该房屋有安全隐患但其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林某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

三、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四、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五、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愿意继续保持原来的租赁关系的,即可以续订原租赁合同。续订租赁合同可以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明示的方式,二是默示的方式。以明示方式续订租赁合同的,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双方协商另外订立一份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以默示方式续订租赁合同的,是指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具体表现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根据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是否有规定,租赁分为定期的租赁和不定期的租赁。以默示方式续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货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时,另一方不得拒绝。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以案说法】赵某和马某于2008年1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承租马某一套商品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一年,按月交付租金,赵某应当提前一个月将下个月的租金支付给马某。到2008年12月6日,赵某将2009年1月份的租金支付给马某,马某没有表示异议。到2009年1月7日,马某想将该房屋卖掉,要解除与赵某的合同。在本案中,赵某和马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09年1月5日到期,但赵某的继续承租的行为,马某没有表示反对,因此自2009年1月6日起,马某和赵某之间存在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马某作为出租人,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而不能即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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