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交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很多票据,发票是最常见的一种。那么,关于“发票”有哪些常见的误解?接下来,北京簿记机构将对此进行介绍和说明。
一般情况下,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对发票存在“误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开发票,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了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所谓未开票收入,是指未开票的收入。通常因为销售金额小,卖给自然人,开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这类收入也需要如实记录和申报。
(2)输入的发票可以抵扣。
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只有符合国家要求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3)增值税免税项目不需要开票。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4)票面金额、税额正确的发票,是符合要求的发票。
但事实并非如此。发票应按编号顺序填写,填写的项目应完整、真实、清晰。此外,应特别注意买方的信息、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备注栏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代码是否正确。
(5)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支付。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究其原因,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要区分各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6)不能开具销售专用发票。
错误。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超出业务范围不允许开票。
这也是不对的。如今,随着经营日益多样化,纳税人还会有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因此,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受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限制,即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期限。
其实,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就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17%和11%的原使用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需开具红字发票,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都是一些常见的发票“误区”。北京代理会计公司认为,企业纳税人无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都需要了解和重视开票问题,以确保企业后续记账和报税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另外,如果企业对“发票”有具体问题,也可以找专业的北京记账公司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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